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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粤港澳物流联盟是在交通运输部、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的支持与指导下,响应国家“一带一路”建设,以甩挂运输为切入点,在深圳市公路货运与物流行业协会和广州物流与供应链协会牵头下组建,是广东省“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综合交通运输大通道建设先行项目的试点内容,也是交通运输部第四批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本盟约建立在国家宪法、法律基础之上,以契约的形式规定了粤港澳物流联盟宗旨、任务、运行模式以及盟员的权利、义务,是粤港澳物流联盟的根本制度。所有盟员都必须以盟约为基本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盟约尊严、保证盟约践行的职责。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粤港澳物流联盟秉承“创新、开放、合作、共享、共赢”的宗旨,致力于整合资源、搭建平台、提供服务、实现增值,盟员之间不同质竞争,共同做大做强。 第二条 粤港澳物流联盟创新“1+N”组织模式:“1”指深圳通运顺达联盟粤港澳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联盟股份公司);“N”代表全国乃至全球自愿申请加入粤港澳物流联盟,能充分共享联盟资源,实现降本增效的单位,“N”可视联盟发展以认购股权方式进入“1”。 第三条 粤港澳物流联盟下设三个机构:议事机构、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 盟员大会由普通盟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理事长单位组成,是粤港澳物流联盟议事机构,为粤港澳物流联盟发展、业务合作等事宜建言献策。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组成,是粤港澳物流联盟决策机构,负责联盟重要事宜的讨论与决策。 常务理事会下设甩挂运输咨询中心,负责粤港澳物流联盟发展、战略、政策、规则、标准等一系列问题的研究,为决策和实施提供支持。 联盟股份公司是粤港澳物流联盟执行机构,负责联盟战略、决策的实施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粤港澳物流联盟根据业务规划,在全国范围内构建甩挂运输网络,设立网络节点,网络节点以县(区)及以上区域为属地,负责所在区域所有甩挂运输业务对接与操作。粤港澳物流联盟的业务按“属地原则”交由网络节点受理。 第五条 粤港澳物流联盟携手广大盟员广泛地开展甩挂运输业务,共同建设甩挂运输操作平台、共建挂车池、内部加油站等实现企业降本增效的多种服务产品,盟员享受联盟发展的红利。 第二章 盟员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凡是加入粤港澳物流联盟的企业都是联盟盟员。所有盟员将得到尊重,在盟约面前一律平等。盟员享有盟约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盟约规定的义务。退盟或被清除出盟的盟员不享有盟约规定的权利,也不必履行盟约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 粤港澳物流联盟不向盟员收取入盟费。 第八条 盟员对于粤港澳物流联盟决策机构、议事机构、执行机构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向粤港澳物流联盟有关机构、人员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盟员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粤港澳物流联盟有关机构或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机构、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粤港澳物流联盟有关机构和工作人员侵犯盟员权利而受到损失的,盟员有依照相关契约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九条 盟员有使用联盟开放的统计数据、资料的权利,有参加粤港澳物流联盟提供免费培训及其它活动的权利。 第十条 盟员享有粤港澳物流联盟品牌等无形资产使用权。 第十一条 盟员有参股联盟股份公司或以投资、众筹等方式参与粤港澳物流联盟项目的权利,承担相应风险、分享收益。 持有粤港澳物流联盟项目股份或联盟股份公司股份的盟员退盟之后,盟员享有其股份优先受让权。 第十二条 盟员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粤港澳物流联盟利益和其他盟员的合法权利。 第十三条 盟员有维护粤港澳物流联盟团结的义务。 第十四条 盟员必须遵守盟约,保守粤港澳物流联盟秘密,爱护联盟财产。 第十五条 盟员有维护粤港澳物流联盟的稳定、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粤港澳物流联盟的稳定、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十六条 盟员有遵守合同约定、诚信合作的义务。 第十七条 盟员以粤港澳物流联盟名义承接业务,有遵守联盟合作细则的义务。 第十八条 盟员有将拥有的甩挂运输设施设备、线路等资源导入甩挂运输操作平台共享的义务。 第十九条 盟员有在发展中优先使用联盟甩挂运输操作平台、优先与盟员合作的义务。 第二十条 盟员有协助粤港澳物流联盟联盟宣传品牌、统计数据等工作的义务。 第三章 联盟机构与成员 第一节 决策机构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常务副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常务理事若干名。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召集: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常务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超过三分之一的常务理事会成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任期: (一)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二)常务理事会成员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盟约,对盟约有最终解释权; (二)监督盟约的执行; (三)制定和修改粤港澳物流联盟共享机制以及盟员合作细则; (四)选举理事长; (五)决定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 (七)决定粤港澳物流联盟组织架构; (八)审查和批准粤港澳物流联盟发展战略; (九)审查和批准粤港澳物流联盟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对粤港澳物流联盟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一)应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 议事机构 第二十五条 盟员大会 盟员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由常务理事会主持,联盟股份公司负责召集、安排。 第三节 执行机构 第二十六条 联盟股份公司: (一)联盟股份公司由深国际华南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中交科科技有限公司、香港威盛运输企业有限公司、澳门岐关车路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格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新邦物流有限公司七家公司共同发起成立的股份制公司,首期股本1620万股。 第二十七条 联盟股份公司是全体盟员共同推进甩挂运输业务实施的一个经营载体,依据现代企业制度运营,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在董事会下组建经营管理团队运作。 第四节 联盟成员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单位、理事长 (一)理事长单位产生 (1)由常务理事会在上届理事长单位和副理事长单位中选举产生。 (2)首届理事长单位由联盟股份公司担任。 (二)理事长产生 (1)由常务理事会在上届理事长和副理事长中选举产生。 (2)首届理事长由联盟股份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二十九条 常务副理事长 (一)常务副理事长产生 由联盟股份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协助理事长处理粤港澳物流联盟日常管理事务。 第三十条 副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 (一)副理事长单位产生 (1)联盟股份公司的股东公司; (2)其它符合副理事长单位条件、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的盟员单位。 (二)副理事长单位申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交通部或省级甩挂运输试点单位; (2)具有站场面积30多万平方米(约500亩)及以上的物流园区、货运站场企业; (3)挂车数量100台以上的运输型企业; (4)对粤港澳物流联盟发展具有重要贡献的单位。 (三)副理事长 由副理事长单位的董事长(或总经理)任副理事长。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单位、常务理事 (一)常务理事单位 理事长单位推荐符合常务理事单位条件的企业,提交至常务理事会讨论,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之后即成为常务理事单位。 (二)常务理事单位申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交通部或省级甩挂运输试点企业; (2)具有站场面积20万平方米(约300亩)以上的物流园区、货运站场企业; (3)对联盟发展具有较大贡献的单位。 (三)常务理事 常务理事单位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 第三十二条 理事单位、理事 (一)理事单位产生 理事长单位推荐符合理事单位条件的企业,提交至常务理事会讨论,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之后即成为理事单位。 (二)理事单位申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站场面积10万平方米(约150亩)以上的物流园区、货运站场企业; (2)挂车数量20台以上的运输型企业; (3)对粤港澳物流联盟发展具有贡献的单位。 (三)理事 理事单位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理事。 第三十三条 普通盟员 自愿加入粤港澳物流联盟的单位。 第四章 入盟与退盟 第三十四条 盟员基本条件 (一)自愿申请参加,拥护并遵守本盟约;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证照齐全有效的单位; (三)合法经营,无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第三十五条 入盟原则 (一)“诚实守信,团结合作”原则; (二)业务、资源“互补性”原则; (三)联盟业务“属地受益”原则; (四)网络节点“先到先得”原则。 第三十六条 盟员类型 (一)物流园区; (二)物流、仓储企业; (三)运输企业(运输从业者); (四)货代企业; (五)大宗货物的货主; (六)交通运输信息科技企业; (七)港口、船公司; (八)铁路、航空相关业务企业; (九)甩挂运输设备制造及租赁企业; (十)其它优秀企业。 第三十七条 入盟程序 (一)通过粤港澳物流联盟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或者甩挂运输操作平台—“甩挂易”填写入盟申请; (二)盟员根据盟约规定及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盟员申请层级; (三)提交入盟申请后,粤港澳物流联盟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质进行审核,并短信或电话告知申请结果,签订入盟协议。 第三十八条 退盟 (一)自愿退盟。 (二)对于不遵守盟约的盟员,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以将其清理出盟。 (三)退盟的盟员不得再以粤港澳物流联盟名义从事任何活动,如果违反,联盟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退盟程序 (一)持有联盟股份公司股份的盟员退出粤港澳物流联盟,先退出联盟股份公司股份,其股份的股价根据估值由转受双方协商,联盟股份公司协助办理转让手续。 (二)自愿退盟的盟员须提前三十天向粤港澳物流联盟提出书面申请,收到书面申请后七天内给以答复,随后进行相关事宜处理。 (二)清理出盟的盟员,在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之后,向其公司发函告知,粤港澳物流联盟存档。 (四)退盟的盟员在粤港澳物流联盟官方网站通报。 第四十条 联盟解散 (一)粤港澳物流联盟因故解散,须由常务理事会2/3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二)粤港澳物流联盟解散前,须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成立清算小组,剩余资产在具有审计资质的财务审计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章 经费来源 第四十一条 经费来源 (1)联盟股份公司提供的经费; (2)政府补贴(或资助)及其利息; (3)盟员资助; (4)社会捐赠; (5)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盟约解释权归粤港澳物流联盟常务理事会。 |